解析《數位中介服務法》 呂秋遠:「有可能違憲」的法律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圖/台視新聞(資料照)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提出《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將納管PTT、Dcard、YouTube、Facebook、LINE等平台,因有危害言論自由的疑慮,引起大眾反彈。律師呂秋遠除了提出10點解析中介法的爭議題文,他也表示,該法因無明確規範「限制言論自由」的範圍,可能違憲。

呂秋遠表示,這套法案不全然是不好的,例如要求網路平台要建構消費者的爭議機制,也盡量希望網路平台可以公開化、透明化。但是這套法律中因第17條、18條、第19條、第20條、第27條、第55條的規定,已經全部變質。

呂秋遠搬出10點解析中介法爭議條文

呂秋遠接著提出10點關於該法律的爭議解析。第一,行政機關如果認為網路資訊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為避免或減輕公共利益危害」,就可以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

第二,在法院審理這項限制令是不是合法之前,主管機關如果認為是「謠言」、「不實訊息」,可以暫時加註警示的標誌,網路平台要配合。加註的警告,最多可以30天。

第三,法院要盡快審理,審理如果認為有道理,就發布裁定,移除資訊,網路平台也要配合。

第四,如果假訊息嚴重,「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公共利益會有難以回復的損害」,主管機關還可以聲請「緊急資訊限制令」,48小時內,法院要做成決定。

第五,如果網路使用者,反覆提供明顯的違法內容,線上平台要給予警告,如不改善,可以直接暫停使用者的服務。

第六,如果網路平台使用者,超過230萬人,主管機關可以指定這個平台是「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升級以後,義務加重,主管機關甚至可以直接要求他們辦理稽核作業,提出相關證明。

第七,政府要捐25億,成立專責機構,往後督促這些網路平台,要提供更好的網路環境,保障使用者權益,對網路平台做行政指導。

第八,這個機關的董事會,全部由政府指定,一任3年。

第九,第46條到55條,統統都是罰鍰,如果不配合政府法令規定,從5萬以上,到500萬以下,都有相關規定。

第十,如果不配合法院的加註警告、資訊限制令,不保存使用者資料,平台拒絕改善,主管機關認為情況嚴重,可以直接斷絕網路服務。

呂秋遠:違法理由太空泛 法院要怎麼審查

呂秋遠解釋了該法的爭議條文,除了提到「網路匿名性」在未來可能會消失,也指出法條中「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為避免或減輕公共利益危害」的理由太空泛,「完全沒有例示,如何可得確定是不是違反法律?法條都沒講,以後法院怎麼審查?現在是錯的,以後是對的,又如何判斷」。

呂秋遠也提到,未來在個案的審查時程中,行政機關可以在30天內加註警告,「30天都可以讓人落選當選了,對言論自由的侵害當然不言可喻」,表示警告時間太長,反而侵害言論自由。

基本權衝突! 呂秋遠:憑什麼可以事先審查發表者的言論

此外,呂秋遠也針對言論自由事前審查機制發表意見,表示要求線上平台自己要審查發表者的言論是「基本權衝突」的概念,言論自由是各種基本自由中最為核心的,「憑什麼網路平台可以事先審查發表者的言論?」

呂秋遠:該法不只防不了假消息 還侵害言論自由

呂秋遠表示,雖假消息確實是台灣必須面臨的重要國安議題,但言論自由是憲法保障人民自由當中最重要的核心,直指這套法律不僅不能抑制假消息流通,還更限制人民的言論自由。若在國外網路平台發言,政府無法可管,故無法防止假消息;而限制國內人民的發言就像亂槍打鳥,不只讓人民恐慌,合憲可能度更低,也抑制不了想要攻擊台灣的假消息。

呂秋遠:要限制當然可以 但條件要嚴格

呂秋遠強調,言論自由比起其他種類的自由來說更重要,若要限制當然可以,但是得訂立相對嚴格的條件,才有機會符合憲法審查的合憲標準。因該法案不只防堵不了假消息,更侵害人民言論自由,呂秋遠質疑「這樣的草案,是不是應該要好好思考必要性」。

責任編輯/王馨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