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肉品須檢附官方證明文件 10月起分兩階段實施

食藥署今日發布訂定「輸入禽畜動物肉類產品應檢附輸出國官方證明文件」。圖/台視新聞(資料照)

為落實輸入肉品境外源頭管理,食藥署今(11)日發布訂定「輸入禽畜動物肉類產品應檢附輸出國官方證明文件」,相關規範將分兩階段實施,今年10月1日起進口生鮮、冷藏、冷凍、調製及保藏禽畜動物肉類產品須逐批檢附證明文件,禽畜動物肉類罐頭產品則於明年7月1日起實施。

食藥署表示,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5條規定,台灣自103年起已實施輸入肉類產品系統性查核,經評估輸出國對肉品的安全衛生管理體系與我國具等效性,才據以開放。

食藥署表示,今日參酌歐盟、美國、加拿大、日本、紐西蘭、澳大利亞等多數先進國家作法,依據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訂定實施「輸入禽畜動物肉類產品應檢附輸出國官方證明文件」,由輸出國官方在出口肉品前,進行全面性肉品安全衛生檢查與監督,並簽發官方證明文件,向我國保證產品安全。

食藥署指出,自108年起展開與各國雙邊諮商,以及與國內業界溝通及徵詢意見,充分風險溝通,並於111年1月正式通報WTO SPS後,與各國議定肉品輸台證明文件,以利輸出國、出口業者及我國業者預先準備。

食藥署說明,為了給予充分緩衝期,依產品類型分兩階段施行,屆時我國核准輸入國家的禽畜動物肉類產品,必須檢附經雙邊議定之輸出國官方證明文件,經食藥署查驗合格,始得輸入我國。第一階段為生鮮、冷藏、冷凍、調製及保藏禽畜動物肉類產品,自111年10月1日施行;第二階段則為禽畜動物肉類罐頭產品,自112年7月1日施行。

責任編輯/朱怡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