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駕零容忍!政院通過刑法修正草案 法務部:致人於死最重處10年
行政院院會今(23)日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法務部指出,本次修正重點包括駕駛如有施用毒品之行為,其尿液經檢驗判定陽性即構成刑責,並依個案情節適用現行罰則,即最重處3年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法務部發布新聞稿表示,嚴懲毒駕成為政府現階段強力執行之重要政策之一,法務部長蔡清祥對此極為重視,除了責令全國檢察機關嚴辦重懲毒駕犯行外,更積極推動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之修正,一方面將毒駕行為執法標準明確化,使第一線檢警同仁執法能更有成效;另一方面採取全面處罰之法律規範,以杜絕任何僥倖之徒。
法務部說,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於今日經行政院院會通過,未來經立法院完成修法後將能達到全面執法、標準齊一之成效,以發揮遏阻毒駕、保障國人交通安全之雙重目的。
法務部指出,這次修正重點包括對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如有施用毒品之行為,其尿液經檢驗判定陽性即構成刑責,讓執法標準明確可行;此外,若因個案情況無法檢驗判定陽性,但仍有其他情事足認有施用毒品而致不能安全駕駛時,也論以毒駕罪責。
法務部提到,與司法院、交通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本部調查局、法醫研究所及檢察機關等多次共同研商具體可行的處罰標準,並參考加拿大刑法、美國內華達州現行法規等國家之立法精神研擬,待未來修正草案立法通過後,毒駕行為將能全面處罰,並依個案情節適用現行罰則,即最重處3年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最重處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最重處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法務部指出,10年內再犯,因而致人於死者,最重處無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最重處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責任編輯/朱怡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