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鐵公司化三讀通過 不裁員、設基金承接債務、成立安全管理委員會
歷經20多年,台鐵公司化終於完成立法程序!立法院院會今(27)天三讀通過「國營台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將台灣鐵路管理局轉型為台鐵公司,公司由政府獨資經營,並由政府以作價投資、贈與、補助等方式提供公司營業所需資產;債務部分則由交通部設立基金承接;現職人員轉調台鐵公司維持勞動條件,不得因公司成立裁員。另台鐵公司董事會下設安全管理委員會,負責審查行車安全。
年底審議完成16個子法 預定113年1月完成公司掛牌
立法院三讀通過「國營台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交通部長王國材表示,後續將由跨部會的「台鐵公司推動會報」,在年底審議完成16個子法,並確定公司組織,預定在113年1月完成公司掛牌。
王國材表示,期待透過台鐵組織改革,賦予公司自主及經營彈性,重新定位組織體制及架構,加入安全意識的元素,也為長期所背負龐大債務,找尋合理解決方案,並且鬆綁法規、活化資產提升收益挹注財務,創造永續經營基礎,並確保改制過程中員工權益保障,為135年台鐵重新打造有利的經營環境,也期待開創台鐵安全、營運新文化。
本次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之「國營台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共計23條,其中設置安全委員會、資產及取得方式、既存短期債務之處理方式及原機關員工相關權益等重要內容,亦參採納入工會版相關意見。
條例重要內容有8項:
一、政府獨資國營公司,概括承受台鐵局業務範圍(第一條、第三條、第九條)。
二、以營運安全為關鍵核心,在董事會下設立安全委員會,並訂定年度安全計畫確實執行(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
三、公司所需資產,由政府以無償提供使用、作價投資、贈與、補助、出租或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等方式提供(第九條)。
四、既存短期債務,由交通部設立基金清零(第十條)。
五、現職員工可以自由選擇保留公務員身份,或改為公司從業人員身分(第十三條、第十五條)。
六、現職員工不因公司成立而裁員,且其服務年資、薪資、退休、資遣、撫卹及勞動條件等均予維持,以確保員工權益(第十三條、第十五條)。
七、鐵路基礎設施之建設、重置,及營業與維修車輛之購置,以及鐵路基礎設施及車輛大修所需費用,由交通部編列預算支應(第十九條)。
八、因配合政府政策任務所造成之營運虧損,由政府負責補貼(第二十一條)。
交通部表示,未來在公司子法研訂及實質作業推動更需要工會及員工的參與。為利台鐵公司順利於113年1月掛牌成立,對於後續公司籌設之行政作業,交通部預計成立跨部會「台鐵公司推動會報」,審議公司子法草案及公司實質推動內容。預定111年底完成16個公司子法、組織架構核定,期間將借重港務公司、桃機公司、中華郵政等3家國營公司化經驗,並邀請工會參與討論。
責任編輯/林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