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案」唯一有罪 蔡正元涉業務侵占判3年6個月
前總統馬英九涉嫌賤賣中視、中廣、中影「三中黨產」,造成國民黨損失72億9174多萬元,違反《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等罪,「三中案」經過3年審理,今(27)日上午一審除了宣判馬英九無罪,唯一有罪者為前立委蔡正元,因涉業務侵占判處3年6月徒刑、商業會計法6月徒刑,犯罪所得2億8032萬7983元全數沒收。
業務侵占3年6個月、商業會計法6個月 蔡正元一審有罪
台北地院刑事庭發言人江俊彥今日針對蔡正元判業務侵占3年6個月有期徒刑,他表示蔡正元作為阿波羅公司董事長暨實質負責人,明知阿波羅公司為與郭台強配偶羅玉珍、莊婉均,就中影公司股權案的交易平台,因此持有中影公司股票,就上開股票出售後所得歸屬阿波羅公司。
之後蔡正元擔任阿波羅公司受託人,處理與羅玉珍、莊婉均等人間計算及交付事宜,並將相關款項4億3244萬8822元信託交付予他,不料蔡正元竟因個人需求,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利用其擔任阿波羅公司負責人及信託契約受託人之機會,基於業務侵占及背信之犯意,各將阿波羅公司帳戶內款項或其轉入信託專戶內款項以附件所示方式侵吞而為己用,金額共計2億8032萬7983元。
挪用阿波羅款項「知情未紀錄」 蔡正元犯商業會計法
另外,蔡正元擔任阿波羅公司董事長,也是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明明知情卻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而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因此台北地院針對蔡正元挪用阿波羅公司帳戶款項部分,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挪用信託專戶款項部分犯下刑法第342條背信罪,以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款的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罪。
地方法院審酌蔡正元以國民黨籍立委身分,仲介中影公司股權交易案,並利用身為阿波羅負責人的機會,明知不可違法仍涉嫌犯罪,於訴訟期間一再飾詞狡辯,無任何悔意,因而判刑,犯罪所得2億8032萬7983元全數沒收。
地方法院判決新聞稿全文: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要旨
(一)緣中投公司與郭台強配偶之羅玉珍、莊婉均前於95年4月27日簽訂股權買賣契約,而由中投公司出售中影公司股權。被告蔡正元、羅玉珍、莊婉均另簽訂合作協議書(下稱三方協議),就上開買賣契約約定彼此權利義務,並由阿波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阿波羅公司)擔任股權交易平台。
(二)被告蔡正元擔任阿波羅公司董事長暨實質負責人,其明知阿波羅公司為三方協議當事人就中影公司股權案之交易平台,因此持有中影公司股票,就上開股票出售後所得價款自因歸屬阿波羅公司,並待三方協議當事人進行分配,且其已於96年7月17日與阿波羅公司簽訂信託契約,而約定由被告蔡正元擔任阿波羅公司受託人,處理與羅玉珍、莊婉均等人間計算及交付事宜,並將相關款項4億3,244萬8,822元信託交付予被告蔡正元,委託期間至99年7月16日止。詎其竟因個人需求,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利用其擔任阿波羅公司負責人及信託契約受託人之機會,基於業務侵占及背信之犯意,各將阿波羅公司帳戶內款項或其轉入信託專戶內款項以附件所示方式侵吞而為己用,金額共計2億8,032萬7,983元。
(三)被告蔡正元擔任阿波羅公司董事長,而係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其前與阿波羅公司簽訂96年7月17日信託契約,阿波羅公司並因此將處分中影公司股權所得相關款項交由被告蔡正元依信託本旨而為辦理。詎被告蔡正元明知上情,竟基於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而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犯意,於96年度委託某不知情之姓名不詳記帳業者製作阿波羅公司財務報表時,未向記帳業者掲露上開信託契約事項,而使記帳業者未為登載會計科目,並致阿波羅公司96年度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
二、論罪科刑理由
(一)被告蔡正元就挪用阿波羅公司帳戶款項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就挪用信託專戶款項部分係犯刑法第342條背信罪;另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款之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罪。
(二)被告蔡正元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業務侵占罪及背信罪,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業務侵占罪處斷。另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款之不為記錄致生不實罪間,犯意個別,行為互殊,且犯罪構成要件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三)審酌被告蔡正元以國民黨籍立法委員身分,仲介中影公司股權交易案,竟利用其身為阿波羅公司負責人之機會,將原登記於股權交易平台阿波羅公司名下股票出售後款項,以前揭方式利用職務利益輸送予自身而掏空公司資產高達2億8,032萬7,983元,嚴重侵害阿波羅公司之利益,並使原委任阿波羅公司之其餘三方協議當事人無從取得應有權益,破壞交易安全,復故意遺漏會計事項,致使該公司資產負債表發生不實結果,行為實有不當。而被告蔡正元為前民意代表,學經歷俱佳,理應知悉遵守法律之重要,然於訴訟期間一再飾詞狡辯,無任何悔意,態度難謂良好。另衡酌被告蔡正元前無論罪科刑紀錄,素行尚佳,併考慮其犯罪動機、手段及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被告蔡正元犯罪所得共計2億8,032萬7,983元,均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主文欄併予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責任編輯/張碧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