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李義祥依「過失致死」起訴 花檢曝構「不作為殺人」原由

太魯閣號出軌案,今(16)天宣告偵查終結,被告李義祥跟阿好,被依「過失殺人罪」起訴,李義祥還涉犯肇事逃逸、偽造文書等罪嫌。 花蓮地檢署今召開記者會,還原事發過程。檢察官表示,當天兩人發現吊卡大貨車卡在便道時,李義祥用一條「拉力不足」的環狀布帶,綁住貨車,想用怪手把貨車拉回來,結果布帶一拉,產生裂痕,勾環鬆脫,大貨車因此摔落鐵軌而釀禍。

檢方今天也首度公布當時最新畫面,證實事故當下,阿好就站在鐵路旁邊的斜坡上;不過,無法判定有沒有揮手阻止火車。 這起事故造成49人不幸喪命,200多人輕重傷,原本法界認為,可以朝「不作為殺人」偵辦,但花檢根據事證認定,雖然李義祥用「怪手」的方式,相當「便宜行事」且「極度輕率」,但無法證明他們「希望車輛翻落」,因此認定「沒有殺人犯意」,全案依照過失致死、肇事逃逸等罪嫌,起訴李義祥。

影音編輯/網路組

【今公布最新畫面 還原事故過程】

這個是我們從這個吊卡大貨車的環景
影像當中所取得的資料
環景影像上面會有一個時間
那我們是依照這個時間去比對
拍攝到火車經過的時間
用火車經過的時間去校正
這個影像的時間
所以我們有校正出一個正確的時間
在這邊
主要這幾個時間是
在當天4月2號早上8點55分18秒
到9點10分18秒這個時間
李姓被告指示華姓被告
到案發地點旁邊的工地
去丟棄這個論胎
這是他們的施作的工項之一
就表示說
他們在連假期間違反規定
進去工地裡面施工
9點12分42秒到9點14分9秒的時候
李姓被告他駕駛吊卡大貨車
載華姓的被告
也是一樣
就是行經剛才我看到的那條斜坡
在那個斜坡
因為它的右前車頭超出了施工便道
卡到了旁邊的植物
它沒有辦法過完
所以它就導致車輛熄火
就卡在那邊
9點23分左右
李姓被告他只是華姓的被告
把旁邊有一台挖土機靠近一點
讓挖土機靠近一點
9點24分的時候
李姓被告他以環狀的布帶
一條環狀的布帶
在這個吊卡大貨車車斗的立柱
打了一個結
那另外一端他就在挖土機的挖斗
的這個勾環的地方
勾住這個布帶
然後呢
在9點25分的時候
挖土機的挖斗開始往後拉扯布帶
等於是要用這個挖土機去勾這一條布帶
然後把這個卡住的吊卡大貨車把它回正
9點25分的時候挖土機開始動作
拉扯這個布帶
9點26分20秒的時候
看到這個車頭
這個吊卡大貨車的車頭有點往左移動
然後布帶已經是很緊繃的狀況
到9點27分29秒的時候畫面終止
就在那邊的時候畫面終止
後來這個吊卡車他這個吊卡大貨車
它就是因為這個布帶有一點裂開
然後這個挖土機上面的勾環鬆脫
所以這個吊卡大貨車就往前滑行了一下
之後就翻落到鐵軌上

【阿好有揮手呼叫?!】

可以幫我們說明一下
這個人
這個後來經過我們清查之後
是華姓被告
之前我們有在說明的時候
也說過就是
攝錄有拍到有一個人在鐵道旁邊
當時這個時候
李姓被告是在上面嗎
依照這個
依照這個行車紀錄器的畫面
是沒有辦法
確認他到底是在什麼位置
那華姓被告到這邊來是為什麼
他有去攔火車嗎
他有動作嗎
還是這是相片所以看不出來動態
應該是說
依照我們取得的資料
我們也只能夠掌握說
他曾經在這個軌道旁邊
那他當然有一些他自己的說法
但是我們所掌握的資料是
客觀的行車紀錄器的影像是
就是發現他在鐵道旁邊
有發現他揮手的動作嗎
應該是說
依照我們這個行車紀錄器的資料
不是
沒有辦法證實他有揮手的動作

【無法依「不作為起訴」原由】

有關於不作為殺人這個部份
為什麼會排除
因為我剛才已經有
給大家看這個法律的意見
就是說
我們會認為說
殺人他還是必須要有一個犯意
那這個犯意是
一個是直接故意
一個是間接故意
直接故意就是說
我知道我明明知道
這樣我這樣子做會導致這個結果
那我還是要這樣做
我就是要讓這件事情發生
這個叫直接故意
那間接故意是說
我有預見
我覺得我知道他有可能會發生
那這件事情發生
也跟我的意思不違背
這個叫間接故意
但是在這個案子當中
我們沒有辦法認定說他
他早就可以知道
有這樣的事情會發生
那發生這件事情之後
他有試圖想要去拉動車輛
雖然說他的這個作為
其實非常的輕率
而且非常的錯誤
但是他的行為就是
一直想要把這個車輛拉正
所以我們沒有辦法證明說
他是希望這個車子翻落邊坡
所以我們目前沒有辦法認定
他是構成殺人罪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