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判決 「禁蒙面法」合憲 合法集會也不准蒙面

香港終審法院今天早上針對《禁蒙面法》爭議頒布判辭。圖:翻攝自UnSplash

去年香港反送中運動之際,當局引用《緊急法》臨時訂定《禁蒙面法》,禁止市民在遊行時蒙面,引發爭議,泛民主派人士和港府均提出上訴,終審法院今(21)天裁定政府勝訴,認為和平集會不准蒙面的限制沒有違憲。

《禁蒙面法》11月曾被高院裁定違憲 港府提上訴

綜合香港媒體報導,香港特首林鄭月娥去年10月以「危害公安」為由,在未經立法會通過下,引用《緊急法》臨時頒布《禁蒙面法》,禁止任何人身處某些公眾集會時,使用面罩及其他蒙面物品,隔月遭高等法院裁定違憲。

港府上訴後,香港高院上訴庭4月改判港府上訴部分勝訴,認為特首引用《緊急法》訂定《禁蒙面法》合乎憲法;但《禁蒙面法》僅適用於非法集結的蒙面者,且賦予警員權力要求於公眾地方除去蒙面物品的規定,仍屬違憲。

合憲理由:限制為避免和平集結變暴力

民主派和港府雙方上訴至終審法院,上月完成兩天聆訊後,終審法院今公布判決結果,認定《禁蒙面法》雖限制集會、言論自由及隱私權,但是這些都是受到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保障之權利,且此等權利並非絕對權利,都是受到合法限制的。

判詞提到,《禁蒙面法》對未經批准集結、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的限制合乎比例,相關限制是為了避免及遏止和平集結演變成暴力,《禁蒙面法》在社會利益及個人權利之間已取得公正平衡,等於和平集會不准蒙面的限制無違憲,可以繼續執行。

台視新聞/綜合報導 責任編輯/朱怡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