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與審判」霧煞煞 一張圖看懂國民法官、參審制、陪審制大不同

立法院臨時會20日下午審查《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圖:翻攝自PhotoAC

立法院臨時會20日下午審查《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臨時會中表決通過法案定名為《國民法官法》,國民參與審判法庭之組成、劃定適用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類型、排除適用要件、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權利義務等內容也已完成。

有關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資格,條文明定為年滿23歲,且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有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的資格。但受褫奪公權、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受觀察勒戒或戒治處分,尚未執行,或執行完畢未滿二年、受破產宣告等情形,則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國民法官、陪審制、參審制比較表。圖:台視新聞

|國民法官|

🔹法庭組成:年滿23歲6位不具法學知識或經驗,居住於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4個月以上「一般國民」與3位職業法官組成。

🔹任期時間:採「單一個案」制。

🔹審判參與權限:與法官並列採「合審合判」制,參審員對於案件內容可「判定有無犯罪」、「量刑」。

🔹審判參與模式:可與法官進行交流,包括審前說明、中間討論及終局評議,並可對被告及證人進行詢問。

🔹案件參與:除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之案件外,所犯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犯罪因而致人於死者,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且由地方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

🔹須附上判決理由

🔹事實認定可進行上訴。

|參審制|(德國、法國)

🔹法庭組成:由政黨或團體推薦等方式所建立的參審員名冊當中「隨機抽選」出參審員。

🔹任期時間:5年,可在一定任期內參與多個案件的審理。

🔹審判參與權限:與法官並列採「合審合判」制,參審員對於案件內容可「判定有無犯罪」、「量刑」。

🔹審判參與模式:可與法官進行交流,並可對被告及證人進行詢問。

🔹須附上判決理由。

🔹事實認定區法院可進行上訴、邦法院不可進行上訴。

|陪審制|(美國、英國)

🔹法庭組成:9位不具法學知識或經驗「一般國民」與1位職業法官組成。

🔹任期時間:採「單一個案」制。

🔹審判參與權限:陪審員有獨立席位,但對於案件內容僅可「判定有無犯罪」,若被告有罪則交給法官決定量刑。

🔹審判參與模式:不與法官進行交流,原則上也不可對被告及證人進行詢問。

🔹無須附上判決理由。

🔹事實認定不可進行上訴,但若任一陪審員意見分歧,案件即無法定罪,產生懸案則陪審團須解散,案件重新起訴。

台視新聞/綜合報導 責任編輯/張乃文、林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