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韓投開票所「只借2間教室」 中選會公開信籲高市府「行政中立」:違者予以懲處

中選會公開信呼籲高雄市政府「行政中立」。圖:翻攝自中選會臉書

高雄市長韓國瑜罷免案將於6月6日進行投票,不過日前卻傳出高雄教育局要求校方僅能出借2個教室當做投開票所,引發外界討論。對此,中選會副主委陳朝建除了開記者會強調依法辦事之外,更在臉書寫下給高雄市各區長和市立學校校長的公開信,府、局函指令不一致,應以府為準「有違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

對於高雄市教育局要求校方只能借出2間教室當投開票所一事,中選會除了於昨(4日)召開記者會,也在臉書寫下「我依法,我驕傲-中選會給高雄市各區長和市立學校校長一封信」。中選會提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7條》之規定,公職人員選舉,應視選舉區廣狹及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同法第11條也規定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就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事務,指揮、監督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含投票所、開票所設置及管理之辦理事項

中選會強調,有關第3屆高雄市長罷免案之辦理,「高雄市政府各局處、各機關學校應有協力辦理其自治事項之法定義務」。內文指出,「區長、校長當然要行政中立、教育中立,也要依據法令所定彼此協力」;中選會說明,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所指,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固然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含市立學校的校長在內,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當府函、局函指令不一致時,依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亦應以府函為準」,非以高雄市教育局等函為憑,更非僅以便簽或line的指令為據。公務員服務法第22條也規定,公務員有違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

  陳朝建也說,已經依循法例同意洽借在案的投票場地,若臨時因便簽或line的相關指令就抽回拒借,或轉為拒絕借用,既不符合高雄市府函的指令,也是行政行為的反反覆覆外,自不符合行政行為本應受法律及法律原則之基本要求。他也懇請懇請區長及校長深思,選務的辦理是在履行市民在憲法上的基本權,至於市民要投同意票或不同意票,「那都不該是也不會是我們每區位長、每位校長及選務夥伴所在意的事」。


台視新聞/綜合報導 責任編輯/張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