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新銀行前理專挪用客戶款項157萬元,且未依規通報,金管會今(26)日宣布重罰1400萬元,並令停止受理新客戶辦理高資產客戶業務,及受理新客戶於高雄資產管理專區辦理試辦業務1個月;台新銀回應,對於主管機關核處裁罰虛心接受,全面檢視既有員工管理、內控制度及通報機制不足,積極落實改善。
根據金管會新聞稿,台新銀前張姓理專涉嫌在110年12月至112年10月挪用客戶款項,受影響客戶數2人,所涉金額約157萬元,而銀行在內部查察後決定不向主管機關通報,認定有多項缺失。
金管會表示,台新銀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包含未完善建立ATM異常交易偵測機制、建立理專於洽談室內為客戶辦理交易之控管機制,以及未完善建立理專代客戶辦理交易之確認機制。
金管會也認定,台新銀未確實執行內控制度,其中對本案以損失金額未鉅,或未查獲張姓理專有盜取客戶款項具體事證,或張姓理專已與客戶和解,客戶及該行未有損失等由,決定不向主管機關通報,未依法規辦理。
金管會依照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處1400萬元罰鍰,併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予以糾正,及依同條項第2款規定,停止該行受理新客戶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及受理新客戶於高雄資產管理專區辦理試辦業務1個月,經金管會認可改善情形後始得重新辦理。
對此,台新銀表示,對主管機關核處裁罰虛心接受,並將引以為戒,且全面檢視既有員工管理、內控制度及通報機制之不足,積極落實改善,以維護金融秩序並確保客戶權益。
責任編輯/洪季謙